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。
(六) 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
告,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
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。
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:
(一) 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。
(二) 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, 向团的组织说明被
介绍人的思想、表现和经历。
(三) 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, 填写入团志愿
书,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, 才能成为团员。被批准
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。
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。誓词如下: 我志愿
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,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 遵守团的章
程, 执行团的决议, 履行团员义务, 严守团的纪律, 勤奋学习, 积极
工作, 吃苦在前, 享受在后, 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。
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, 必须及时
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。
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
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, 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。
奖励分为: 通报表扬, 由团的中央、省、市( 地)、县级委员会
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。
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、违反团章的团员, 团的组织应当
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精神, 进行批评和帮助, 情节严重的, 给
以纪律处分。
处分分为: 警告, 严重警告, 撤销团内职务, 留团察看, 开除
团籍。
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。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
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 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。留团察看期满,
改正了错误的, 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; 坚持错误不改的,
应当开除团籍。
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, 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 报上级
委员会批准。
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, 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
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。
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, 必须严肃慎重, 实事求
是。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, 除特殊情况外, 应当吸收
本人参加, 认真听取他的意见。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, 可以提出申诉,
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, 不得扣压。
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。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
交书面报告, 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 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