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团协会法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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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70周年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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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。

(六) 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

告,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。

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。

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:

(一) 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。

(二) 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, 向团的组织说明被

介绍人的思想、表现和经历。

(三) 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, 填写入团志愿

书,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, 才能成为团员。被批准

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。

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。誓词如下: 我志愿

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,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 遵守团的章

程, 执行团的决议, 履行团员义务, 严守团的纪律, 勤奋学习, 积极

工作, 吃苦在前, 享受在后, 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。

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, 必须及时

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。

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

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, 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。

奖励分为: 通报表扬, 由团的中央、省、市( 地)、县级委员会

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。

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、违反团章的团员, 团的组织应当

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精神, 进行批评和帮助, 情节严重的, 给

以纪律处分。

处分分为: 警告, 严重警告, 撤销团内职务, 留团察看, 开除

团籍。

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。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

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 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。留团察看期满,

改正了错误的, 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; 坚持错误不改的,

应当开除团籍。

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, 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 报上级

委员会批准。

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, 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

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。

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, 必须严肃慎重, 实事求

是。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, 除特殊情况外, 应当吸收

本人参加, 认真听取他的意见。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, 可以提出申诉,

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, 不得扣压。

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。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

交书面报告, 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 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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